天津医保异地就医费用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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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

  在备案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按照转入医疗机构执行;转往京津冀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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