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厦门对外投资)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2号)精神,为大力促进厦门利用外资,吸引集聚优质外资资源,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集成电路、机械装备、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链(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市会展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
(三)鼓励外资新设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建立并购项目库。建立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咨询机构等组成的并购专家库,辅导和扶持有意向被并购的我市企业。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八)支持外资研发投资
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
三、进一步鼓励引进与留住人才
(九)鼓励企业人才
2018-202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企业员工以下鼓励:
1.从该年度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
2.从该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3.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落户本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加大用地支持
为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一)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商事登记与多部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信息共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加强招商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问题渠道,优化外商投资投诉服务流程,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二)强化依法履约诚信履约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厦门且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年度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对新设企业的到资奖励除外),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可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和奖励资金政策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促进外资增长政策。对重大外资项目的特殊扶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厦门重点发展产业按《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四)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特别规定政策期限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附件: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版)
2.工作任务分解表【点击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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