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一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

  实施时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门急诊(限三天内)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可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作临时调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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