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湖南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另行制定。医保经办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申请对垫付压力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新冠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或参照住院待遇政策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及省级临时增补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非新冠感染患者专项保障的门诊治疗费用仍按原医保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我省医保药品目录,除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外,临时扩大的范围包括: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二是因药品供应不足,经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按程序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上两项均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先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53号)要求,尽快落实医保电子凭证及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应用改造,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价格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执行现有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政策,按照相应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标准执行,不区分医务人员技术等级,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监测,为统筹推进政策落实提供数据支撑。省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开展新冠感染救治费用针对性核查,对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惩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确保救治费用花在刀刃上。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自行调整。

  原文链接>>>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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