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项的通告

  关于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项的通告

  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

  为便于您参保、缴纳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3年度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2年12月20日结束,请于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办理参保、缴费事项,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后缴费的人员将产生医保待遇等待期。

  二、参保范围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沈阳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累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非在校未满18周岁子女(以下简称“非在校未成年人”);

  持有我市居住证(或来往通行证)的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并提供境外人员在沈临时住宿证明的外籍人员。

  三、缴费标准


  四、参保办理

  (一)在校学生需随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业务;

  (二)民政对象、脱贫人口、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需其身份认定部门统一办理参保业务;

  (三)其余人员可通过所在社区、沈阳市政务服务网个人网厅、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业务。

  五、缴费方式

  (一)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可直接缴费。

  (二)新参保成年居民、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人口等,需在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再进行缴费。

  (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等政府全额补助对象(无需个人缴费人员)参保业务办理完毕后,无需办理缴费业务。

  缴费人可按照《关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项的通告》,选择使用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实体办税服务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款。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原新农合批量缴费银行账户、民政学校缴费银行账户、城乡居民医保专用缴费卡等缴费方式已暂停使用。

  六、“掌上办”缴费流程

  (一)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微信首页搜索“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中的“社保缴费”模块,输入操作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二)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支付宝首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登录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社保缴费”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三)辽宁移动办税APP

  下载“辽宁移动办税”APP,以“个人办税”身份注册登录后,进入“社保”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七、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理、参保信息、缴费标准、医保待遇期等事项由各级医保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等事项由各级税务部门解读。请下载或关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和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参保缴费相关信息。

  相关事项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八、业务咨询电话

  (一)医保部门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1-7

  (二)税务部门

  铁西区税务局:25680929

  和平区税务局:23361203

  沈河区税务局:24897440

  大东区税务局:24891071

  皇姑区税务局:86433938

  于洪区税务局:25834570

  浑南、高新、自贸区税务局:84820056

  苏家屯区税务局:89831311

  沈北新区税务局:89863075、89610613

  辽中区税务局:87886804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5373186

  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22565179

  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88089070

  新民市税务局:27516090

  法库县税务局:87117016

  康平县税务局:87332505、2734000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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