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县灵溪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灵溪镇保障房申报条件

  一、具有项目征迁所在村常住户口和项目征迁所在村土地承包权或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以下简称社员资格)的居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

  2.年满25周岁未婚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查符合单独立户条件;

  3.在本村,离异后无房产且未再婚(离婚须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时离婚已满5年)。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没有合法住房、宅基地或未获批个人建房的(含实际拥有住房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相关权属证明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报:

  1.2005年1月27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拆迁范围内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住房困难有关问题的意见》(苍政发〔2005〕17号)文件实施前,父母原名下的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2.房产原系父母名下,经合理分家析产或继承后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3.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项目实施单位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年内未落实申请人住房保障,1年期满后申请人购买了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或商品房的。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无出售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有违法建筑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拆除或移交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申请人在具备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条件基础上,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住房保障:

  01、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参军、上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又重新迁入,且具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的。

  02、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经商或其他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在项目启动3年前迁回征迁项目村,且拥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并在居住地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福利的。

  03、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婚姻迁出户籍,现离婚后迁回征迁项目村,在原结婚地没有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在征迁项目村仍保留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的,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满5年。

  申请人具备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缓报:

  01、户籍没有迁出而参军、上学、服刑外出的人员,在实际没有返回原居住地之前的。

  02、因各种原因,户籍未迁出,而在外地结婚,配偶或子女又非苍南县户籍,在配偶子女户籍迁到项目征迁村之前的。

  03、年满60周岁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申请;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可以货币化或老人院赡养的方式进行补助。情况特殊的须经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现户籍在项目征迁村,但没有征迁项目村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优惠购买一定面积的住房:

  01、原属征迁项目村户籍,因婚姻迁出户籍,现离婚已满10年且项目启动5年前迁回征迁项目村,但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在原结婚地,在征迁项目村没有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如在本县没有合法住房,可以市场评估价70%申购80平方米住房,此后不再享受我县有关住房保障的待遇。

  02、在征迁项目所在乡镇没有合法住房,但在其原户籍地有合法住房的,如已放弃原户籍地的合法住房或宅基地的,可以市场评估价70%申购80平方米住房;如不愿放弃或无法放弃的,可以市场评估价85%申购80平方米住房。

  03、在征迁项目所在地,不符合条件,但唯一住房系违法建筑且被拆除的,可以向征迁项目实施单位以市场评估价90%申购80平方米住房。

  有下列特殊情况或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等疑难问题,但确需解决征迁项目范围内个人住房保障问题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并报征迁项目住房保障认定小组作出认定,并予以公示:

  01、姓名被冒用导致实际没有住房的。

  02、本人或家庭直属亲属重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将唯一合法住房出售用于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出售原有唯一合法住房导致无房或属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对象。

  03、独女户或多女户的未婚女儿申请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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