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沈阳市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相关工作精神,根据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精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效果

  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由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定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扩大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支持更大范围的退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二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更为宽泛,退役军人可以按10%-24%的缴存比例区间缴存公积金,方便不同住房消费预期的退役军人根据自身需求,差异化的选择不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退役军人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为灵活,退役军人建缴住房公积金后,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销户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退役军人如何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呢?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持身份证、退役证明、《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核算表》《逐月领取退役金核算表》到中心指定的管理部签订《沈阳市退役军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按当月退役金额度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行确定缴存比例;非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行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后,中心依据协议约定按月代扣代缴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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