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等区域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或者以轨道交通设施支持的支付方式付款乘车,并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当在当日当站乘车;单程票未进站使用且票内信息可读取的车票,购票当日可在发售车站退票。
(二)乘客持票通过进站闸机进入付费区后,须在有效乘车时限120分钟内离开付费区;超时限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但因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三)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四)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车票或者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老年人、中小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可以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享受乘车优惠待遇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六)身高1.3米及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或突发事件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受影响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到任一车站按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票。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护下安全进站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五条 乘客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和乘坐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票务、安全、防疫等规定,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对经劝告仍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或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超过3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携带行李物品进站乘车不得影响其他乘客。
(二)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照顾好同行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倚靠扶梯,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阶扶梯,不得在扶梯上推挤、打闹,不得在运行的扶梯上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三)使用垂直电梯时,应先下后上。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垂直电梯。学龄前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下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四)在站台安全线内自觉排队候车,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上、下列车,不得手扶或倚靠站台门。上下车时应当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提示灯闪时,应停止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进入列车后,不要手扶车门或依靠车门。车到终点时,乘客应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不互相拥挤,不争抢座位,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抱婴儿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污损设施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乞讨、拾荒、卖艺及歌舞表演、使用电子设备等外放声音,袒露身体、躺卧、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踩踏座席;
(三)在列车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除外),编结针织品;
(四)携带猫、犬等宠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畜禽等活体动物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等物品进站、乘车;
(五)携带自行车或电动车(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除外)、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携带风筝、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六)骑行平衡车、自行车、电动车(符合安检规定的残疾人助力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七)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广告摄制,或者进行销售、摆摊设点、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扫码推销等活动;
(八)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九)在车站、列车内揽客拉客、无故滞留;
(十)擅自堆放杂物;
(十一)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广告宣传等设施设备;
(十二)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十三)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污损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营;
(二)故意阻碍列车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驾驶室、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紧急或安全装置;
(五)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护栏、护网、站台门、验票机、列车等;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七)非法器具不得进站、乘车;
(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九)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品;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遇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临时限制客流的工作。
第十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遗失物品的乘客可与车站客服中心联系;拾到物品的乘客应当归还失主或者送交轨道交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或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在车站或列车内发现周边乘客有晕倒、抽搐等突发情况时,鼓励乘客间开展互助,同时主动、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并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乘客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乘客违反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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