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事指南(条件+流程+材料)

  ➤办理条件

  京籍:新生儿父母双方至少一方为北京市户口;

  非京籍: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且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

  ➤涉及事项

  1.生育服务单(之前的准生证)

  京籍:户籍人口生育登记(两孩以内)或再生育确认

  非京籍: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两孩以内)或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三孩以上)

  2.母子健康手册

  3.出生证(出生医学证明)

  4.免疫预防接种证

  5.上户口(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6.“一老一小”中的“一小”(城乡居民人员增加)

  7.社会保障卡申领

  8.产检费报销(北京市生育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9.住院费报销(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出院时未持卡实时结算,需要办理手工报销的)

  10.核定生育津贴

  11.贫困孕产妇救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可办理)

  ➤办理流程

  图源为:海淀政务

  ➤申请材料

  图源为:海淀政务

  ➤温馨提示

  1.生育服务单

  京籍: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妻需办理生育登记,符合以下情况的夫妻需办理再生育确认: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生育服务单应在夫妻生育前办理,生育前未办理的,可以在生育后补办,补办时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在办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在办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口地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打印。

  非京籍: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妻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15个工作日后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双方均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需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凭证原件,向现居住地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现场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如需更多帮助,可在每日8:00-18:00期间拨打12320热线,由人工详细解答。

  2.母子健康手册

  办理《北京市母子健康手册》时,如果夫妻双方或女方为本市户口,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如果仅男方为本市户口,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提交的女方病历上的姓名须与身份证的姓名一致。

  3.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需注意: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应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2)新生儿姓名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规范汉字填写。

  (3)新生儿在国内进行户籍登记者,其姓名不能使用英文,其父母为中国公民的,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应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4.免疫预防接种证

  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是入托、入园、入学必备材料,如错过在助产医院办理或是在外地助产医院生育等情况,请尽早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并妥善保存。

  5.上户口

  京籍:在给新生儿上户口前,请确认户籍登记房产属于新生儿父母或直系亲属合法房产。请检查父母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已改成已婚。

  为新生儿上户口时,父母其中一方为北京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北京集体户口,新生儿应随北京家庭户口一方登记;父母中一方为北京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新生儿可随北京家庭户口一方登记;父母双方为北京集体户口或一方是北京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集体户单位同意在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的,可落户至单位集体户口;若父母在京有合法产权住房,应将在京父母集体户户口迁至实际房产地址,再为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新生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

  非京籍:给新生儿上户口需回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父母是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不能为新生儿在北京上户口,其他情况请咨询派出所。

  6.“一老一小”中的“一小”和7.新生儿社保卡

  京籍:为新生儿办理“一老一小”中的“一小”时,需要先给新生儿上北京市户口。

  非京籍:新生儿为外地户口,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在北京办理医保,除此之外,其他情况需回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为新生儿办医保参保。

  (1)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人员的随往子女(含港澳台子女);

  (2)非本市户口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3)北京地区部队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4)本市户口人员入伍,将本市户口注销后,其外埠户口未成年子女(含港澳台子女);

  (5)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6)北京市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未成年子女;

  (7)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无基本医疗保障的未成年子女。

  8.产检费报销

  产检费包括:在本市和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报销上限为3000元。产检费包括:在本市和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9.住院费报销

  已在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娩,出院时可持社保卡实时结算住院费用。如存在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手工报销:未持社保卡急诊住院的费用;单位欠费期间的费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10.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为符合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且本市参保女性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如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需要在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11.贫困孕产妇救助

  新生儿母亲是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的,可以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元。在此基础上,还可享受区级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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