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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202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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