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医疗优惠政策
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
(一)现役军人;
(二)退役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四)以上人员直系亲属(指上述一至三类对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优待项目:
(一)住院优待:
1、核算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验费等(不含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医保结算后自负部分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100%,荣立二等功的减免6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40%,其他对象减免30%;直系亲属一律减免15%。
2、每人单次优惠不超过5000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不含住院伙食费、护工费);直系亲属单次优惠不超过3000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不含住院伙食费、护工费)。
3、享受最高额度100元的伙食费补助,享受价值150元的水果篮慰问一次(每年度连续住院只享受首次伙食费补助和慰问),直系亲属不享受。
4、入院出院每次给予80元车费补助,直系亲属不享受。
(二)门诊优待:
1、免普通诊查费或专家诊金自费部分。
2、门诊(不含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医保结算后自负部分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50%,荣立二等功的减免4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30%,其他对象减免20%;对应直系亲属与优待对象减免比例一致。
(三)体检优待:
体检总费用进行减免,其中荣立一等功及以上表彰的减免100%,对应直系亲属减免50%;荣立二等功的减免60%,对应直系亲属减免40%;荣立三等功的减免40%,对应直系亲属减免30%;其他对象减免20%,对应直系亲属减免20%。
三、优待凭证:
(一)军官证、士官(兵)证,退役军人优待证或转业证、退伍证、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离退休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立功受奖证件等。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或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三)直系亲属提供关联优待对象的相关证件,以及结婚证、户口本等。
(四)证件遗失的,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现役军人由服役部队出具相关证明。
四、优待服务:
(一)门诊设立优待窗口,办理优待相关咨询、审核、登记、优惠等事项。
(二)提供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缴费优先和住院优先服务。
五、不列入优待范围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病人。
(二)工伤病人。
(三)其他不列入医保支付的情况。
(四)将有关证件借给他人或使用他人证件的。
六、其他事项:
(一)烈属参照荣立一等功优待对象减免标准执行;残疾军人参照荣立二等功优待对象减免标准执行。
(二)因异地因素不能及时进行医保结算的优待对象,参照本地优待对象减免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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