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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外市居民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遗失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由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补发的合格证明及经销商的证明;遗失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经销商复印销售发票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者提供经销商的销售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办理登记备案;

  6、核发“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缺少出厂合格证或来历凭证的,车辆所有人需当场填写车辆来历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1、提交的资料无效、涂改或与车辆不符的;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它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登记备案且未办理注销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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