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元氏县电动自行车违章处罚标准

  石家庄元氏县交警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以下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罚款50元。

  2.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

  3. 驾驶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

  4. 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5.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0元,收缴号牌。

  6.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100元,收缴号牌。

  7.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元。

  8.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罚款20元。

  9.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30元。

  10.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10元。

  11.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

  12.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10元。

  13.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罚款30元。

  14.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罚款10元。

  15.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元。

  16. 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罚款30元。

  17.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罚款50元。

  18.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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