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全文

  实施时间:2018年7月16日

  失效时间:2023年7月15日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番禺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现就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区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有户籍登记,幼儿为番禺户籍的须出示户口主页和幼儿本人户口附页;幼儿为外地户籍的,其父母一方或其他合法监护人须持有番禺区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2.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3~6岁常住人口。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低保家庭儿童。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给其父母的有效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

  (5)满足其他优抚条件的儿童。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6)低收入或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须有经常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除上述资助对象以外,发放资助当个学期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含区属公办和镇街办幼儿园)中班或大班就读的番禺区户籍儿童(发放安排以当年番禺区教育局发出的通知为准)。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本文第一条第(一)点规定条件的资助对象,我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的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二)对符合本文第一条第(二)点规定条件的资助对象,我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的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以上资助项目不得重复领取。

  三、资助办法

  (一)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期进行。

  (二)每年3月和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资助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各幼儿园必须于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将确认汇总后的资助材料上报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四)区教育局职成幼民办教育科对教育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五)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5日内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各资助对象,并向区教育、财政部门上报资助清册,以供查核。

  四、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可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资助。

  五、实施要求

  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公开资助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如有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番教文〔2013〕9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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